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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字第52485號
異議人 即
併案債權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兆頤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查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及同年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異議意旨略以:對於本院查封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動產「非接觸式電性檢查機型號ATH020」(下稱系爭動產),異議人主張該動產實際上共有兩台不同機器,即分別為ATH020#A與ATH020#B,而其中ATH020#B為異議人所有,執行法院僅以單一封條查封已有疑義,爰具狀聲明異議。
二、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此與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情形有別。
三、經查:⑴本院前於108年9月18日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假扣押事件),就座落於桃園市○○第一頁區○○路0號之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龍潭廠區內動產進行查封程序,而系爭動產亦為該執行期日所查封之動產之一,此有該日筆錄指封切結書可證(假扣押事件卷頁270)。
依該執行期日執行筆錄及指封切結書(假扣押事件卷頁267〜271)所載,系爭動產確實位於債務人公司所有廠區之內,基於動產所有權判斷採形式外觀原則,則本院認為系爭動產「全部」屬於債務人所有,並無違誤。
況且,動產查封執行當日亦有債務人公司員工在場導引協助執行,其對於債權人欲指封之動產是否屬於債務人公司所有財產,應有一定程度之認知,然其卻未對債權人指封系爭動產或是本院所為查封程序有任何異議。
至於,異議人認為本院以單一封條查封已有疑義一事,就執行實務而言,只要封條上記載內容客觀上足以認定查封範圍即屬合法。
再者,債務人公司為從事顯示器研發生產之高科技業者,其廠區內之機械設備均具有高度專業性,非具有專業知識者尚難熟悉,是以,本院從客觀上認定該機器屬單一動產,且置放於債務人所有廠區內,在債權人堅持查封,在場之債務人公司員工亦無反對陳述之情況下,認為系爭動產「全部」為債務人所有所為之查封程序應屬適法。
⑵又本件系調假扣押卷執行之終局執行事件,執行標的之認定及範圍即依假扣押卷之認定。
據此,聲明異議人如仍認其對附表所示執行標的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依上開規定,自應提起異議之訴以為解決,非於本件聲明異議所得救濟。
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司執字052485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編
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第二頁
非接觸式電性檢
查機
台
桃園市○○區
○○路0號(L2 2F
67Z)
財產編號:
000000000000
型號:ATH020
(續上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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