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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東松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松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國貿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美金35萬3,940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1,205,740元(以起訴日民國108 年8 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1.66 元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5,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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