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婚字第136 號
原 告 廖萬鑫
被 告 江雲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江云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江雲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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