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2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OOOO OOOOO OO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未成年子女丁00身分證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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