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欄關於「丁00」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000、000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 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