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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66號
原 告 王蕙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蔣百先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復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已無法共同生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請求酌定子女親權,暨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經查,本件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均為被告所購置,並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已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惟原告始終拒絕返還系爭房地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審理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判決駁回該案原告即本件被告之訴,被告表示將提起上訴。
茲因兩造間之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訴訟結果,足以影響原告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本件剩餘財產分配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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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系爭房地資料 │
├──┼──────────────────────────────────────┤
│一 │土地:桃園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50) │
│ │建物:同段4846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 │
│ │ 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路○段00號9樓之3 │
│ │於88年3月25日登記為原告所有 │
├──┼──────────────────────────────────────┤
│二 │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21) │
│ │建物:同段1818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 │
│ │ 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
│ │於100年11月3日登記為原告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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