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鍾瑞珠
鍾雲蘭
鍾雲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鍾延相
鍾延財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呂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具狀說明:
起訴狀附表編號2、3之建物二間,據卷內資料,係依照被證一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稅籍變更登記為被告鍾延財名義,則請原告說明:就附表編號2、3之建物二間,原告係主張有「特留份」存在、或是主張有「其他權利」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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