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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榮仁
黃楊玉裡
被上訴 人
被 告 黃金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家訴字第12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2,2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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