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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5,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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