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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穩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岳
上 訴 人 臻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曼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佩茹
上列上訴人與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本院應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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