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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3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曾敬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蓮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4日108 年度監宣字第9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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