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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呂錦綢
相 對 人 賴國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按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遺產分割協議書所定之遺產分割方式,就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賴遠昌之遺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祖父賴遠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8 年6 月3 日過世,遺有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編號:000000000 )所示遺產,相對人之父賴廷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早於賴遠昌死亡,相對人代位繼承,應繼分為9分1,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與繼承系統表所示之其他繼承人於108 年10月22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如協議書所示,相對人取得賴遠昌全部存款新臺幣539138元,價值高於其應繼分,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聲請許可聲請人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按上開協議所定之遺產分割方式,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其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監宣字第523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賴珍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陳報財產清冊,前經本院於108 年12月5日准予備查在案。
(二)相對人繼承上開遺產之情,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之存摺明細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三)斟酌相對人代位繼承賴遠昌之遺產,依上開協議所定之遺產分割方式觀之,相對人分得之遺產數額大於其特留分,聲請人請求按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就相對人繼承之遺產予以分割並辦理繼承登記,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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