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破,13,20200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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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吳成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家妍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9 年4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破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108 年度破字第1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109 年7 月10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在卷為憑,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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