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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楊志偉
被上訴人 王珮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梅
被上訴人 詹德祥
張傳旺
呂郭將
秦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水塔遷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當日訊問鑑定人潘熙華,請兩造預為準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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