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簡上,208,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輔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詩洋(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許文惠(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許史安(即許光漢、許蘭英及許詩政之繼承人)


許禮智(即許光漢、許蘭英及許詩政之繼承人)


許貴玲(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許妙玲(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許詩謀(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許詩昇(即許光漢及許蘭英之繼承人)

黃新綿
黃治夫
黃新德
許詩鐸
許應彩
許正宗
許時賓(即許建藏之繼承人)


許時鑫(即許建藏之繼承人)


許隆盛
許應舉
許應家
許應優
黃新師

黃新民
許育華
許秀雄
許應材
黃成奎
黃成舜
黃成鑾
黃新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成漢
蘇金美
視同上訴人 許時燕

黃成彩
許應榮
曾智群律師(許永和遺產管理人)
許祐福

許金玉
許露丹

許正熠



許時烺

許炎山

許建興

許秋鳳
許應毅

許清綺
許曾美柔
許應墩
許海威
許家威
許應淇
許應益

許應眞

黃許定妹
鄧茶妹
許應朋
許應達
許應萬
許春香
許時柔
許春梅
許振東
馮應傑
許應豪
許應傑
許應棠
許馨芳

許碧芳

許心怡


許應華
許豐鵬
許應炳
許應謙
許應爕

許應勃
許碧琴
許麗珍
許珮容

許劉菊妹
許應垣
許智淵
許應煌



許應文
許舒雯
許葉冬菊
許禮汎



許禮麟

陳昭明
許時漢
許時清
許時鈺
許時權

許瓊丹

許貴貿
許紫瑜
許時通
許應劭
許張秀英(許應吉之繼承人)

許魏菊蘭(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旆甄(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寶玉(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琴(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淑惠(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娥(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時齊(即許應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時楷(即許應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新鳳(即許應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時炫(即許應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時祝(即許應波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源(歿,遺產管理人待選任中)


許江金妹
受 告知人 劉怡君
郭宸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國彥
被 上訴人 許弘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