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簡上,263,202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海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永清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上訴人 江春美
葉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雅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