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簡上,78,2020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馬宣德
被上訴人 游麗華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