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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馬宣德
被上訴人 游麗華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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