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相 對 人 江木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 年度補字第447 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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