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洪麗薇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被 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4,7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