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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
原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律師
追加被告 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瑜
追加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向本院具狀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被告同意者。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1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2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起訴時,係將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良友商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榮振、林香宋等人列為被告,主張其等無權占有原告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而請求該等被告分別自建物中遷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該案件歷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 日、108年9 月17日、108 年11月14日、108 年12月12日、109 年2月18日分別進行言詞辯論,且於109 年2 月18日當庭改定於109 年4 月9 日為言詞辯論並為終結,但原告卻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09 年3 月26日具狀追加被告金豪麗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其等亦有無權占有之情事,且變更原各項之聲明,惟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即將終結前提起追加,追加被告均未曾到庭,本院亦不及在109年4 月9 日前合法通知其等到庭辯論,原訴所已經調查證據資料,於追加之新訴事實並非全可利用,仍有其他證據應予調查,若准許其追加前述多位被告,徒使已經成熟之原訴訟終結延滯,原告追加被告,亦未經同意,又顯有礙本件原訴訴訟終結,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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