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07,2020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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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蘇于珊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3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1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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