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佳宜
張中平
被 告 蔡錦芳
羅學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建號欄關於「桃園市○○區○○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基地坐落欄關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建物之建號欄、基地坐落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