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本院就本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訴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定民國109 年6 月10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