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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顏智堅間請求返還共同購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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