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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佩庭因108 年字度訴第1380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韓明君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108 年度補字第267 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3,641 元,本件第一審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上訴人上訴利益亦為1,793,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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