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386,2020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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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6號
上 訴 人 鄭建豐


被 上訴人 高孟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4,808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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