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沛錡(原名林紫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聖任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409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