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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弘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憲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9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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