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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琨岳
張孝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雪妹間請求管線安設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加計上開本訴部分共計27,502元(計算式:26,002+1,500 =27,5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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