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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錦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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