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蘇智亮
被 告 余添福
余添貴
余秀玉
余秀鳳
余秀梅
余健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富裕
被 告 吳秀蘭
受告知 人 蔡炳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一關於土地部分編號1 「權利範圍全部」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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