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蘇智亮
被 告 余添福
余添貴
余秀玉
余秀鳳
余秀梅
余健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富裕
被 告 吳秀蘭
受告知 人 蔡炳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二、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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