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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李嗣弘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林則禹
林飛月
林介今
上列 3人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須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開庭前提出買賣市鹽埕區10筆土地之價金,其中以支票支付新臺幣8, 920,231元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證物影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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