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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賴田
輔 佐 人 林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午八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於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後,固已確定本案被告所占用地上物之範圍,惟原告嗣依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測量結果變更聲明時,竟同時一併聲明請求被告應刨除水泥路面,已與本案起訴時之主張及履勘時所察看之範圍有所出入,此部分尚屬突襲,而有待原告加以說明釐清,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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