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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黃伯幹
林秀惠
黃勁立
黃勁吉
黃韻宜
黃秀瑜
張立德
張寰生
張寰友
張玉萱
黃秀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1 :應繼分附表」欄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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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應繼分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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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 名│應 繼 分 比 例│備 註│
│ │ ├─────────┬─────────┼────────────┤
│號│ │不動產部分 │存款、投資部分 │ │
├─┼─────┼─────────┼─────────┼────────────┤
│ 1│黃伯幹 │5 分之1 │5 分之1 │ │
├─┼─────┼─────────┼─────────┼────────────┤
│ 2│黃秀瑜 │5 分之1 │5 分之1 │ │
├─┼─────┼─────────┼─────────┼────────────┤
│ 3│林秀惠 │24分之1 │24分之1 │黃伯修(92年12月23日亡)│
├─┼─────┼─────────┼─────────┤之繼承人 │
│ 4│黃勁立 │360 分之19 │360 分之19 │ │
├─┼─────┼─────────┼─────────┤ │
│ 5│黃勁吉 │360 分之19 │360 分之19 │ │
├─┼─────┼─────────┼─────────┤ │
│ 6│黃韻宜 │360 分之19 │360 分之19 │ │
├─┼─────┼─────────┼─────────┼────────────┤
│ 7│張立德 │0 │20分之1 │黃秀嬋(103 年6 月18日亡│
├─┼─────┼─────────┼─────────┤)之繼承人,而因張立德、│
│ 8│張寰生 │5 分之1 │20分之1 │張寰生、張寰友、張玉萱於│
├─┼─────┼─────────┼─────────┤103 年7 月16日立遺產分割│
│ 9│張寰友 │0 │20分之1 │協書,就系爭不動產部分由│
├─┼─────┼─────────┼─────────┤張寰生繼承之。 │
│10│張玉萱 │0 │20分之1 │ │
├─┼─────┼─────────┼─────────┼────────────┤
│11│黃秀婥 │5 分之1 │5 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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