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福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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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住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108 年度訴字第1854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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