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黃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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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 告 林福得
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福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福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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