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869,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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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吳瑞忠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原 告 黃鴻昌
林明玉
黃姵榛

江哲睿
王善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張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為被告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吳瑞忠為被告張正忠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

嗣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被告所有之系爭地上物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拍賣,業由聲請人拍定,是系爭地上物所有權既已移轉於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准許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繫屬後,系爭地上物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106 年度牌稅執字第47841 號使用牌照稅法事件進行拍賣,由聲請人拍定,經核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8 年8 月26日桃執己106 年度牌稅執字第47841 號權利移轉證書予聲請人,並經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變更系爭地上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聲請人,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08 年10月29日桃執己106 年度牌稅執字第47841 號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109 年7 月8 日桃稅蘆字第1094408753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第194 頁)。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取得系爭地上物所有權,其與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密切之利害關係,為加強其程序保障,聲請人聲請由其為被告張正忠承當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准其聲請。

四、據上論結,聲請意旨,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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