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869,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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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吳瑞忠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原 告 黃鴻昌
林明玉
黃姵榛

江哲睿
王善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張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張正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忠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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