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884,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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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榮木
邱琪嵐
邱琪俊
邱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詩涵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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