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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4號
上 訴 人 李韋政
被 上訴人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晃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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