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反訴原告即
即 被 告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崇
訴訟代理人 簡仰壯
陳貴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鑽工業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9,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