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1936,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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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文傑即樂米動物醫院

上列上訴人李文傑即樂米動物醫院與被上訴人陳思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關於上訴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核此部分不真正連帶債務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又關於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命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6,000 元(計算式:1,500 元+4,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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