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黃光偉
被 上訴人 黃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訴字第204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黃光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7,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