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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0號
原 告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翁晨貿律師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王玉琳
王玉蕙
王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遺產,惟因本件被繼承人王游鳳娟所遺不動產,於本案訴請裁判分割遺產過程中,復有部分繼承人王靜山死亡,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
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仍應由被代位人與被告先就已死亡繼承人王靜山所有本件王游鳳娟所留遺產之公同共有權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此部分尚有待原告加以補正,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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