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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伶(原名林秀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18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85,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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