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2220,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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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20號
原 告 傅琦茹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 告 傅琦茵
傅梁垣


黃榮鈺
訴訟代理人 沈美華
被 告 黃榮琳
郭愛琳(涂陳細蘭之繼承人)

涂善淳(涂陳細蘭之繼承人)

涂善元(涂陳細蘭之繼承人)

涂鈺雯(涂陳細蘭之繼承人)


涂姿滿(涂陳細蘭之繼承人)

陳德明(陳火盛之繼承人)

陳德平(陳火盛之繼承人)

宋陳正妹(陳火盛之繼承人)

陳淑妹(陳火盛之繼承人)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雅蘭

被 告 曾姸嘉(曾安殿之繼承人)

曾紫喬(曾安殿之繼承人)

龔淑婷(曾安殿之繼承人)


龔明傳(曾安殿、曾德新之繼承人)


曾增鴻(曾安殿、曾德新之繼承人)

曾彭金妹(曾安殿、曾德新之繼承人)

陳崇仁(曾安殿、曾德榮之繼承人)


張新枝(曾安殿、張曾三妹之繼承人)


黃張金蓮(曾安殿、張曾三妹之繼承人)

許坤森(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許傳盛(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黃芳銘(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枝妹(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玉珍(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家松(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金城(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美珠(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金德(曾安殿、古曾菊妹之繼承人)

古曾圓妹(曾安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漏未列涂陳細蘭之繼承人涂錦濤為被告,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程序,本院考量分割共有物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紛爭一次解決之需求,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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