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2314,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池碧蓉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被 告 池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0日下午2 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