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8,訴,2329,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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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宏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華星
世大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純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3,445,176 元計算【計算式:91萬元+58萬996 元+14萬元+181 萬3,180 元=3,445,17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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