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
原 告 馮文艶
被 告 黃宗聖
裴氏秋姊
賴柏堯
劉仕康
游佳瑋
林正展
徐念祖
謝東侃
陳啓任
羅婉嘉
陳永齊
追加被告 林俊賢
吳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誤寫誤算」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頁碼數 誤寫誤算 更正 1 當事人欄 第1項第8行 裴氏秋妹 裴氏秋姊 2 主文第二項 第1頁第28行 同上 同上 3 事實及理由壹 第2頁第19行 同上 同上 4 事實及理由貳㈠ 第3頁第7行 同上 同上 5 事實及理由貳㈡ 第4頁第2、4、6、18行 同上 同上 6 事實及理由貳㈢ 第4頁第24-27行 同上 同上 7 事實及理由貳㈣ 第5頁第5、9行 同上 同上 8 事實及理由貳 第5頁第23、24行 同上 同上 9 事實及理由貳 第7頁第7行 同上 同上 10 事實及理由貳㈣ 第17頁第5行 同上 同上 11 事實及理由貳㈣⒉ 第17頁第28-29行、第18頁第3、4、5、7、8行 同上 同上 12 事實及理由貳㈤ 第18頁第10、28行 同上 同上 13 附表一編號1 第20頁附表編號1,即第26行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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